王志辉、卜宪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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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628号案件名称
王志辉、卜宪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志辉;卜宪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辉,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丰县北环电动车配件产业园南区。被执行人:卜宪学,男,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王志辉与被执行人卜宪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卜宪学银行存款118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1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珂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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