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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飞、沈沂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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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475号
  • 案件名称

    孙正飞、沈沂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孙正飞;沈沂萍;徐友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475号申请执行人:孙正飞,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沈沂萍,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友洪,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孙正飞与被执行人沈沂萍、徐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81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沂萍、徐友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正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被执行人沈沂萍、徐友洪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2、被执行人沈沂萍、徐友洪名下位于新沂市××街道××路××号房屋(拆迁编号为:***)已拆迁,拆迁补偿款347669元,拆迁安置房位于新沂市静园居、新沂市建业小区房地产。3、被执行人沈沂萍、徐友洪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13)新执字第2093号提取被执行人沈沂萍、徐友洪在新沂市××办公室(拆迁地址:新沂市××街道××路××号房屋,拆迁编号为:B**)拆迁补偿款347669元。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13)新执字第2093号之一查封被执行人沈沂萍、徐友洪所有的位于新沂市静园居、新沂市建业小区房地产各一处,因拆迁安置房屋尚未竣工,暂不符合处置条件,遂未能处置。五、因被执行人沈沂萍、徐友洪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听证会,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参与分配款91000元。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七、于2021年9月28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2200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仅发现被执行人有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可供执行,拆迁补偿款已分配完毕,拆迁安置房尚未竣工,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381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铭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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