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范云鹏、闫文生等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7401财保2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401财保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范云鹏、闫文生等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范云鹏;闫文生;刘艳洁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财保29号之一申请人:范云鹏,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闫文生,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刘艳洁,女,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人范云鹏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闫文生、刘艳洁名下坐落于振兴地区河畔小区车库0D03栋03号(辽(2020)盘锦市不动产权第7005594号)。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文生、刘艳洁名下坐落于振兴地区河畔小区车库0D03栋03号(辽(2020)盘锦市不动产权第700559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