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唐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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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084号案件名称
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唐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唐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江县长丰乡小坪村洞门阡组。法定代表人:丁明军,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辉,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德江县青龙街道世纪明珠。本院在执行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6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23705元,被执行人曾顺国、唐辉连带给付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67535元,并由唐辉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元。被执行人唐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唐辉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0000元,于2021年9月14日前兑现30000元(包含第一次执行时支付的1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兑现3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兑现50000元。案外人何龙爱在(2020)黔0626执1334号案件执行时自愿承担的20000元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追偿,余款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39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法官助理 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宁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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