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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定格美容院、台州市龙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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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369号
  • 案件名称

    杭州市江干区定格美容院、台州市龙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定格美容院;台州市龙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定格美容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0-6号。 经营者:付信斐,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纪滩村赵圩六组4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龙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东路桥大道15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付品鋕。 上诉人杭州市江干区定格美容院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龙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市江干区定格美容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市江干区定格美容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江干区定格美容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上诉人杭州市江干区定格美容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至坚 审判员何敏军 审判员王文兴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包菲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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