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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春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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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693号
  • 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春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春山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693号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该公司诉讼专员。被执行人:许春山,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春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代偿款21194.57元。2、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5600元。3、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4、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直至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7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许春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7月6日、8月4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春山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许春山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许春山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许春山名下证券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进行处置;公积金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许春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采取了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为13934.92元,因目前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无法提取;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春山名下的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申请执行人表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要求法院进行传统查控;4.2021年7月12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许春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37154.57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7154.57元,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菡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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