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星、聂祖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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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153号案件名称
张灿星、聂祖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灿星;聂祖豪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153号原告:张灿星,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南宁市。被告:聂祖豪,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审理原告张灿星与被告聂祖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灿星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灿星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钰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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