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贞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4执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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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4执455号案件名称
唐贞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栾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贞刚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4执455号被执行人唐贞刚,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被执行人唐贞刚罚金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4月9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唐贞刚应缴纳罚金10000元,退赔受害人王昭、常献、杨明荣、程敬荣、孙良随共计6791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唐贞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唐贞刚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唐贞刚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4、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洛阳公积金系统有缴存记录。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原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新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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