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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计拖、巩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6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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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62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马计拖、巩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计拖;巩洪梅;闫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6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计拖,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巩洪梅,女,1963年11月29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闫飞,男,1993年1月20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马计拖与被执行人巩洪梅、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巩洪梅、闫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计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全部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巩洪梅、闫飞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巩洪梅、闫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闫飞名下有位于新沂市××街道××路××禧××商住楼××单元××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20)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11535号]一套;被执行人巩洪梅名下有与案外人王惠共有的登记在王惠名下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家园××楼××单元××室不动产××套。五、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闫飞名下有位于新沂市××街道××路××禧××商住楼××单元××室不动产,在第一次公开拍卖时,买受人孙忠宁以556245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该不动产。上述拍卖成交款尚不足以支付银行抵押贷款,无余款可供执行。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巩洪梅与案外人王惠共有的登记在王惠名下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家园××楼××单元××室不动产。七、2021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巩洪梅与申请执行人马计拖协商,自愿达成还款方案,被执行人巩洪梅于2021年9月18日还款100000元,余款自2021年10月起每月18日前还款10000元,直至付清本息。八、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九、于2021年9月16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100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还款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6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先胜审 判 员 曹 伟审 判 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梁 爽书 记 员 孙铭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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