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数一贸易有限公司、付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3执4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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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406号之一案件名称
深圳市数一贸易有限公司、付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数一贸易有限公司;付年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3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数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福田农场品批发市场内第一层南区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景亚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年,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数一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付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03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姜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毛善亮书 记 员 张 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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