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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春与周和平、刘炜煌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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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733号
  • 案件名称

    刘永春与周和平、刘炜煌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永春;周和平;刘炜煌;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733号申请人:刘永春,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周和平,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刘炜煌,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侯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永春因与被申请人周和平、刘炜煌、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永春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和平、刘炜煌、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永春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永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和平、刘炜煌、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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