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永诚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大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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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190号案件名称
承德永诚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大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承德永诚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大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190号原告:承德永诚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艾晓旭,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忠,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大胜,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原告承德永诚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大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承德永诚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永诚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永诚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永诚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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