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静秋、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6执1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执179号
  • 案件名称

    王静秋、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静秋;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6执179号王静秋、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秋与被执行人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静秋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677.97元;(2)向申请执行人王静秋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承担案件仲裁费768元,执行费147元。经核算,截止2021年8月23日,被执行人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静秋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16.75元。该案通过(2021)桂06执33号案件分配得执行款16809.72元。本院依法将执行费147元上缴国库,将执行款16662.7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静秋。至此,被执行人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履行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防城港仲裁委员会(2021)防仲裁字第33号裁决确定被执行人防城港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