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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爱兰、谭存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6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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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6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谭爱兰、谭存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谭爱兰;谭存华;谭存亮;谭华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爱兰,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齐溪村连溪山湾16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件平,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谭存华,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被执行人谭存亮,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谭华平,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谭爱兰与被执行人谭存华、谭存亮、谭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湘022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三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其父亲谭发元遗产继承实际情况说明,并明确书面表示放弃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父亲谭发元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被执行人父亲谭发元还有三封位于下东街道办事处乐联村二组的老房子,该房屋已经被本院现场查封,张贴了封条并拍了视频取证。现在该查封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房屋,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161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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