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露菲、张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5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537号案件名称
程露菲、张伟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程露菲;张伟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537号移送执行部门: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程露菲,男,汉族,2001年8月26日生,家住陇县东凤镇。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生,家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程露菲、张伟刑事退赔一案,本院(2021)陕030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露菲、张伟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程露菲、张伟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房产、车辆,线下查询亦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程露菲、张伟现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03执15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程露菲、张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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