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雄、陈红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恢3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恢341号
  • 案件名称

    李雄、陈红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雄;陈红文;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李雄,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陈红文,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渔场。法定代表人:陈红文,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雄与被执行人陈红文、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红文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雄剩余借款本金3340000元(调解书中确定借款本金6000000元、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已扣减)、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利息910000元,利息5023973.32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被执行人陈红文自2022年元月至6月每月支付50000元、7月至12月每月支付100000元、2023年元月至6月每月支付150000元、7月至12月每月支付200000元、2024年元月至6月每月支付250000元、7月至12月每月支付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02执恢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