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绍泉;石门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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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898号案件名称
罗绍泉;石门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罗绍泉;石门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898号申请执行人:罗绍泉,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石门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观山居委会清泉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杨多淼,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罗绍泉与被执行人石门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72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石门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罗绍泉借款3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石门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石门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石门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罗绍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石门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刘 伟审 判 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邓泽位书 记 员 江 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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