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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天澈碳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唯玖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21财保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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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财保109号
  • 案件名称

    淮北天澈碳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唯玖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淮北天澈碳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唯玖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财保109号申请人:淮北天澈碳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冯振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文,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唯玖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韩忠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淮北天澈碳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唯玖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淮北天澈碳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唯玖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账号:13×××81)存款36万元。申请人淮北天澈碳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3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天澈碳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唯玖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账号:13×××81)存款3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淮北天澈碳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院解除保全。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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