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良思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63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6384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良思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良思;刘东惠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6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北北仓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良思,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惠,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良思、刘东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张 月审判员  刘建奇审判员  苏美玉审判员  王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辛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