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达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德云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3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336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达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德云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达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常德云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德市红色云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达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龚建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喻江**,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常德云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福。被执行人:常德市红色云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达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云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德市红色云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德云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德市红色云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达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达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常德云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德市红色云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6月1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德云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德市红色云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常德云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德市红色云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德云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德市红色云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32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706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