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衡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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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366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衡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衡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驰洋,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彭衡山,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衡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6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文剑乃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付豪杰书 记 员 彭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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