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重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33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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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3343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重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3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一期8F。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被执行人:袁重胜,男性,1973年08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被执行人:崔光芹,女性,1974年11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被执行人:崔广香,女性,1985年0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津0319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188998.4元及留购款100元、逾期违约金1739.86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041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鲁G×××××的汽车一辆;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36533.93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319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3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一期8F。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被执行人:袁重胜,男性,1973年08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被执行人:崔光芹,女性,1974年11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被执行人:崔广香,女性,1985年0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津0319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188998.4元及留购款100元、逾期违约金1739.86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041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袁重胜、崔光芹、崔广香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鲁G×××××的汽车一辆;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36533.93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319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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