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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存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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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66号
  • 案件名称

    蒋先存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蒋先存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66号移送机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先存,男,1991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黔020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蒋先存犯盗窃罪一案的罚金刑,被执行人应依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首次执行案号(2021)黔0201执791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将本案执行款项2000元缴纳至本案一案一账户,现该笔款项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蒋先存已依照(2020)黔020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缴纳本案罚金2000元的义务,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791号、(2021)黔0201执恢66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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