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存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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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66号案件名称
蒋先存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蒋先存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66号移送机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先存,男,1991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黔020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蒋先存犯盗窃罪一案的罚金刑,被执行人应依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首次执行案号(2021)黔0201执791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将本案执行款项2000元缴纳至本案一案一账户,现该笔款项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蒋先存已依照(2020)黔020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缴纳本案罚金2000元的义务,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791号、(2021)黔0201执恢66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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