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庆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砖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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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504号案件名称
袁庆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砖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庆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砖厂;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4执2504号袁庆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砖厂、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的(2021)吉0204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袁庆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砖厂与被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吉0204民终1341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人袁庆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砖厂抵押房屋所有权证书(吉房权船字第1-0010号),并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返还申请人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525元。因被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已返还申请人袁庆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砖厂抵押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承担执行费,故被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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