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春、田洪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0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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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08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新春、田洪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新春;田洪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春,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洪如,男,1972年1月10日生,土家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洪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田洪如的工资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5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彭丽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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