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新春、田洪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08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0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新春、田洪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新春;田洪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春,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洪如,男,1972年1月10日生,土家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洪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田洪如的工资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5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彭丽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