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牙、段圣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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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50号案件名称
李元牙、段圣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元牙;段圣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50号申请人:李元牙,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段圣梅,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元牙与被申请人段圣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元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段圣梅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李元牙、曹小英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国庆北路北湖农产品市场703房(产权证号:××、715000566)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元牙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元牙、曹小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国庆北路北湖农产品市场703房(产权证号:××、715000566);二、冻结被申请人段圣梅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保全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李元牙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小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燕书 记 员 李素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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