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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牙、段圣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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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50号
  • 案件名称

    李元牙、段圣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元牙;段圣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50号申请人:李元牙,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段圣梅,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元牙与被申请人段圣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元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段圣梅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李元牙、曹小英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国庆北路北湖农产品市场703房(产权证号:××、715000566)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元牙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元牙、曹小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国庆北路北湖农产品市场703房(产权证号:××、715000566);二、冻结被申请人段圣梅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保全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李元牙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小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燕书 记 员 李素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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