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袁朝晖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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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033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袁朝晖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袁朝晖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兆富佳园106-109门面。负责人:陈二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志民,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果,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朝晖,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诉被告袁朝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204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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