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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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940号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岐;宋玉芝;王树东;庞玲娣;庞玉良;庞单夫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9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77号。法定代表人:孟祥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德岐,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宋玉芝,女,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树东,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庞玲娣,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庞玉良,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庞单夫,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德岐、宋玉芝、王树东、庞玲娣、庞玉良、庞单夫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48714.57元及利息等,已执行11254.8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3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艳审判员 蔡长松审判员 赵连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雅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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