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根、钟春生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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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24号案件名称
黄文根、钟春生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文根;钟春生;石门乔森磷化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24号申请保全人:黄文根,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成,男,石门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保全人:钟春生,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成,男,石门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石门乔森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南北镇薛家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691842046A。法定代表人:陈盼飞,该公司经理。申请保全人黄文根、钟春生与被保全人石门乔森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黄文根、钟春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石门乔森磷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127213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549202143072600000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黄文根、钟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石门乔森磷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资金127213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湘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新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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