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景林、张军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7执8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7执829号
  • 案件名称

    张景林、张军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菏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景林;张军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7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林,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张军强,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申请执行人张景林与被执行人张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军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景林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军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失信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张军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9月23日对张军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他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鲁1727执854号限制消费令,对张军强进行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景林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张景林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张景林。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703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衍豪审判员  孙益民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桂凤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