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韬、张林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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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180号案件名称
覃韬、张林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覃韬;张林;张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覃韬,男,200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务工,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张林,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张健,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覃韬与被执行人张林、张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林、张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韬于2021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于2021年09月18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于2021年0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张林、张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0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覃韬,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林、张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覃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林、张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覃韬发现被执行人张林、张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瞿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唐佰云书 记 员 姬星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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