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健华、姚本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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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197号案件名称
朱健华、姚本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健华;姚本强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197号被执行人:朱健华,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姚本强,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被执行人朱健华、姚本强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湘31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健华、姚本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健华、姚本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6月7日、7月12日本院共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1年6月7日对两被执行人在湘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643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43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玉芝审 判 员 杨 波审 判 员 曹必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博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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