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兰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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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247号案件名称
尹兰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尹兰英;李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247号原告:尹兰英,女,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晨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达,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吴淞路XXX号。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原告尹兰英诉被告李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00元(暂计),其中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兰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朱 炜书记员 金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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