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0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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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076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姜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076号之一申执行人衡阳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法定代表人:李羚。被执行人姜羽,男,汉族,1990年10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20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杨 奇书记员 李 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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