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嘉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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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12号案件名称
康嘉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康嘉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412号被执行人康嘉文,男,汉族,住新化县。关于被执行人康嘉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罚金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2021年8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康嘉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1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康嘉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元,尚有4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龚杰文代理书记员 孙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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