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伊俊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8民初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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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8民初1608号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伊俊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伊俊艳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8民初160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府前路11号。负责人:王明山,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68130742H。被告:伊俊艳,女,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阜城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与被告伊俊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城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子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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