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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聪、张小月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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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072号
  • 案件名称

    王玉聪、张小月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玉聪;张小月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07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聪,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张小月,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王玉聪与张小月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特2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小月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玉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小月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小月名下仅有银行存款158.50元和号牌为湘A×××××的别克牌车辆,无网络资产,无可供执行的收益性保险信息、证券信息等。另,本院已于2021年8月20日查封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16日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本院委托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到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认可被执行人张小月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其1000元执行款。另,申请执行人明确暂不划扣被执行人张小月名下银行存款158.50元。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上述房产的价值明显大于执行标的,客观上不宜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向申请人支付快递费8000元及违约金2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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