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家安、刘仁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4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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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439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家安、刘仁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谭家安;刘仁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家安,男,1957年8月11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刘仁益,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华新区。申请执行人谭家安与被执行人刘仁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6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书面请求,被执行人刘仁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执行费等174328元。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3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偿付义务。2021年9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仁益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9月10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刘仁益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6日依法启动传统财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仁益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本院立案执行标的174328元,未执行标的174328元。因被执行人刘仁益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谭家安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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