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七十三、李海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5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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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1民初5670号案件名称
潘七十三、李海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潘七十三;李海全;陈玉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1民初5670号原告:潘七十三,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海全,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陈玉花,女,1966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七十三诉被告李海全、陈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七十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七十三负担。审判员 乌 日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呼日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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