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2民初21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22民初2107号案件名称
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2民初2107号原告: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某。原告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曹某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邵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金玉书 记 员 马 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潘七十三、李海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5670号 下一篇 李明、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2257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