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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文杰、皮英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7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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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7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石文杰、皮英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石文杰;皮英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722号之二原告:石文杰,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皮英卫,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原告石文杰与被告皮英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冀0125民初27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皮英卫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原告石文杰已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皮英卫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烁书 记 员  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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