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杰、皮英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7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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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722号之二案件名称
石文杰、皮英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石文杰;皮英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722号之二原告:石文杰,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皮英卫,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原告石文杰与被告皮英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冀0125民初27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皮英卫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原告石文杰已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皮英卫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烁书 记 员 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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