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津0116刑初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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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刑初980号案件名称
张浩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浩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16刑初98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浩,男,1977年4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南开区,汉族,大学文化,浩之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红桥区。2009年9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2021年4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翟晓玉,天津啸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薛子津,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浩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予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浩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初,被害人李某1通过孙鹏介绍与被告人张浩相识。被告人张浩谎称可以安排人到开发区管委会事业编工作,骗得李某1信任,李某1请托张浩为其妹李某2办理工作。自2018年6月份开始,张浩以在管委会见面、给李某2安排体检、给李某2出具虚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录取通知书”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并陆续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31万元。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浩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浩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浩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犯罪数额应为2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害人李某1通过孙鹏介绍与被告人张浩相识。被告人张浩谎称可以安排人到开发区管委会事业编工作,骗得李某1信任,李某1请托张浩为其妹李某2办理工作。自2018年6月份开始,张浩以在管委会见面,给李某2安排体检、给李某2出具虚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录取通知书”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并陆续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浩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李某1称其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向一自称是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张浩的人打款20万元,用于办理其妹妹李某2进入管委会政策研究办公室,后经核实,该人已于2016年被双开,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2021年3月31日18时50分,民警马腾宇、高松在滨海新区第三大街与黄海路交口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浩,两位民警经出示工作证及传唤证将张浩进行传唤并带回所里讯问。2.被告人张浩2021年5月12日的供述证实,其和李某1在给她妹妹找工作这个事之前就认识了。2018年年中的时候,李某1让其帮她的妹妹李某2找工作,当时李某1想给她妹妹找一个管委会内的工作。因为当时其已不在管委会工作了,也没有找工作的特殊门路,其就想试试万一她妹妹真能找到个工作,其也就把钱挣到了。李某1把钱打给其之后,其就把这些钱用于自己应酬花销、公司发放工资和公司周转。因为李某1的妹妹自身条件并不好找工作,其也没有门路帮找到工作,其就只能一直编着谎话去忽悠李某1,让她稳住。其编造了政策研究室招人的事,但是后来时间拖得太长了,李某1和她妹妹也都着急了,其就自导自演了管委会的面试、体检和“录取通知书”的事。李某1前后一共给其打了20万元人民币,这些钱都是她当时找其办事收的钱。李某1确实没给过其现金。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份开始,张浩开始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疏通办理环节”等为由,找其要钱。给了几次之后,他又说我妹妹大专学历不太行,比较费劲,估计得花20多万元才能办下来工作。从2018年7月开始到2019年5月份,其先后向张浩的卡里汇款7次,给张浩现金2次。2019年初的时候,张浩给了其和其妹妹一份政策研究室的录取通知书后,张浩说事基本差不多了,该送点礼了,然后其和其妹妹一起给张浩送了8万块钱现金。2019年3月份的时候,张浩安排其妹姝到泰达医院体检后,又以打点领导为由找其要了3万块钱。到了2019年夏天的时候,张浩通知其妹妹能到政策研究室上班了,不过说领导怕其妹妹刚上班写不好材料,安排到指定的公司先实习一阵,其妹姝确实也去了,就是一个简单的办公室,一个人都没有,而且后来其妹妹发现,那个所谓的的实习公司其实就是张浩名下叫“浩之润”的公司。然后,其与其妹妹就感觉事情不对了,其妹妹就没有再去。其就跟张浩说等不了了,要退钱,张浩就一直拖着,还说肯定能到政策研究室上班。到了2019年年底的时候,其打电话,张浩就不接了。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大专毕业后,家里人说托人给其找工作。托的是一个叫张浩的人,他说在开发区管委会上班,也是个部门领导,他自己也挺有人脉的,能把其安排到开发区管委会。这个事情一直是其姐姐李某1和对方联系的,最后张浩答应将其招到开发区管委会政策研究室去上班。到了2018年年底的时候,张浩让其去管委会参加招收考试,张浩将其带到开发区管委会的一个会议室,会议室里只有自己。张浩给了其一张试卷,内容大概就是写写以后自己的规划和政策看法之类的事情,也没用监考老师,其写完试卷后就给张浩了。过了没有多长时间,其姐就给其拿了一份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研究室的一份录取通知书。之后,其和其姐姐开车去了管委会。其姐姐的车与张浩的车挨着,然后其与其姐姐从车里把装有8万元钱的一个小袋子直接递给张浩。2019年3月份时候,张浩通知其去泰达医院体检,其见体检表上写的是泰达安检站入职员工,觉得不对,就问张浩,张浩说表上就这么写,其实还是政策研究室的员工。几天后,张浩开车到其家楼下,其姐姐就拿钱下去了,后来听其姐姐说又给了张浩3万元。2019年夏天的时候,张浩说管委会给我找了个实习的工作,后来其准备去的时候,张浩又说政策研究室通知上班了,工作地点在开发区的一个产业园里面。办公室里面只有其一个人,张浩偶尔来一次,也没有别人来,其就感觉不像政策研究室上班的地方,后来其发现是张浩租了个办公室让其来的。其和其姐姐说后,其姐姐说被张浩骗了,就让张浩退钱,他就一直说能给办管委会政策研究室,也不退钱。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等证实,张浩于2016年7月28日被开除公职。6.情况说明证实,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在2017年底已经撤销。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浩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浩亲属代为退赔给被害人李某1亲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李某1与被告人张浩的短信截图及案件来源均能证实被骗数额为20万元,且与被告人张浩的供述相符,故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0万元。此外,庭审后被告人张浩亲属代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同意对被告人张浩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故对被告人张浩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浩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庆波人民陪审员 石 静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韩 凤书 记 员 董俞萱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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