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维新与王庆松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1702执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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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02执1154号案件名称
吴维新与王庆松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菏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维新;王庆松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0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吴维新,男,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庆松,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维新与被执行人王庆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字4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庆松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吴维新租金4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0万元,但被执行人王庆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维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庆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王庆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庆松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王庆松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一些存款,扣划被执行人16660元,扣除执行费8400元后,剩余8260元已为被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人民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庆松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庆松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庆松名下的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记录。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鲁1702执115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王庆松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鲁1702执1154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庆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吴维新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通过微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回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8260元,尚有租金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91740元未实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维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字4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租金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9174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艳平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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