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蓉、湖南掌圈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785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78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蓉、湖南掌圈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蓉;湖南掌圈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7855号之一原告:刘蓉,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掌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当代滨江苑11栋公寓1206房。法定代表人:黄川麟。原告刘蓉与被告湖南掌圈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蓉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蓉负担。审 判 长 唐 佩人民陪审员 宋 红人民陪审员 吕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贺寸红书 记 员 范颖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