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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少川、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2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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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2713号
  • 案件名称

    罗少川、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罗少川;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2713号原告:罗少川,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骏,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经济开发区蔡锷大道华天大酒店旁。法定代表人:周益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少川与被告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罗少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少川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少川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53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1538.1元,由原告罗少川负担。审 判 员 张善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良碑书 记 员 阳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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