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彭泽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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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397号案件名称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彭泽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彭泽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30356565899E。法定代表人:慈金兵。被执行人彭泽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962CK91。法定代表人:高骏。本院立案执行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彭泽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龙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30356565899E。法定代表人:慈金兵。被执行人彭泽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962CK91。法定代表人:高骏。本院立案执行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彭泽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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