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鹏雄、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4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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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428号之一案件名称
米鹏雄、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米鹏雄;李海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米鹏雄,男性,1981年07月22出生,汉族,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性,1970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关于米鹏雄申请执行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9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825元,执行费10148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9月15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02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繁盛审判员 杜鹏程审判员 王铭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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