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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鹏雄、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4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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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4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米鹏雄、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米鹏雄;李海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米鹏雄,男性,1981年07月22出生,汉族,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性,1970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关于米鹏雄申请执行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9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825元,执行费10148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9月15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02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繁盛审判员  杜鹏程审判员  王铭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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