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2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269号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刘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4月28日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88年11月13日生,满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辽068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刘某账户内存款2980元,剩余标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