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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淮安市五金市场如东机电设备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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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685号
  • 案件名称

    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淮安市五金市场如东机电设备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淮安市五金市场如东机电设备供应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685号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法定代表人:张士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桥,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市五金市场如东机电设备供应站,,住所地淮安市五金市场**门市经营者:董红。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五金市场如东机电设备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元书 记 员 金芳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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