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满文、李景贻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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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16号案件名称
田满文、李景贻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田满文;李景贻;谢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16号原告:田满文,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被告:李景贻,男,1982年5月21人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告:谢群,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原告田满文诉被告李景贻、谢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满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景贻、谢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满文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景贻、谢群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满文撤回对被告李景贻、谢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满文负担。审 判 员 罗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唐娟娟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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